澳洲配偶签证属于澳洲家庭团聚类签证的一种,它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十分复杂且暗藏玄机。看似简单是因为它给大家的印象是只要双方关系真实就可以申请并拿到签证,说它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的移民法条及其繁琐,澳洲移民法和税法被称为澳洲最繁冗的两部法律,而配偶签证可以说是澳洲移民法繁冗程度的一个缩影。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谈谈澳洲的配偶签证申请中常见的问题。
原创 澳信教育集团
澳洲配偶签证属于澳洲家庭团聚类签证的一种,它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十分复杂且暗藏玄机。看似简单是因为它给大家的印象是只要双方关系真实就可以申请并拿到签证,说它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的移民法条及其繁琐,澳洲移民法和税法被称为澳洲最繁冗的两部法律,而配偶签证可以说是澳洲移民法繁冗程度的一个缩影。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谈谈澳洲的配偶签证申请中常见的问题。
一,关于配偶签证的两个阶段
澳洲配偶签证分为境内申请和境外申请两个类别。境内申请的类别为820/801,境外申请类别为309/100。不管是哪一个类别,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而且移民局认可双方的配偶关系,一般首先会批准给申请人一个临时签证(境外申请为309,境内申请为820)。如果在递交签证申请两年后(注意:不是第一阶段临时签证获批两年后,),双方配偶关系依旧存在,申请人才会获得永久居民签证。但是如果申请配偶签证前,双方已经存在较长的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移民局则很有可能直接下永久居民签证。另外根据我们的经验,一些经过了较长时间审理的申请,移民局也有可能直接下签永居。很多人对配偶签证的两个阶段都有误解,认为应该先申请820或 309临时签证,签证下来后再申请801或 100永久居民签证。实际上,在最初递交申请时,临时签证和永居签证是同时申请的,也就是说递了一个申请,但申请的是两个签证。所以配偶签证只分为两个阶段的申请,并不存在临居或永居分别申请。
二,关于申请人和担保人关系的认定
申请配偶签证最为核心的要求是申请人和担保人存在配偶关系,而配偶关系既可以是法律上注册的婚姻关系也可以是事实婚姻关系。注册婚姻关系不必多言,而对澳洲移民政策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澳洲移民法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英文为defacto relationship,源于拉丁语,意为事实,实际)。所谓事实婚姻,就是两人没有在法律上登记结婚,但在事实上已成为有婚姻关系性质的伴侣。如果想要依靠事实婚姻来申请配偶签证,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需要在申请前已经同居12个月以上,如果同居未满12个月,申请人和担保人需要已经领取事实婚姻关系证明(relationship certificate)。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不管是注册婚姻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关系本身想要获得移民法的认可,除了一纸婚约(或relationship certificate),移民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核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1. 经济方面
如两个人的联名账户,联名房产,房子的共同租约,日常的生活消费,两人共同的负债等;
2. 家庭生活方面
如家务的分配,对孩子的共同责任,如何相互支持等;
3. 社会方面
如两人是否曾共同旅游出行,是否是以伴侣的身份来出席社交活动,两个人的关系是否得到了家人,亲戚,朋友的认可等;
4. 两个人之间的承诺
如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两个人对对方在情感上的支持和依赖程度,以及两个人对未来的规划等。
三,关于境内申请和境外申请的区别
递交配偶签证申请时,如果申请人在境外则只能递交子类别309/100签证,如果申请人在境内,则只能申请820/801签证。对于第一阶段的820或309签证来说,如果申请人是在境内递交的申请,则申请人在批签时一定要在境内;如果申请人在境外递交的申请,一般来说申请人在批签时必须在境外,但如果申请人是在疫情期间递交的签证,并且批签日期是在2021年2月26号之后,且在疫情期间的任何时候申请人曾在境内,则批签时申请人也可在境内。
四,关于境内递交签证的不同情况
1,No further Stay条款:如果想要走境内申请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已经在澳洲境内,所以一般来讲,这个类别的申请人都是已经在澳洲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或者是来澳旅游探亲的人。如果境内申请人最近一次持有的签证上有No further stay条款,则申请人不能在境内递交配偶签证申请。No further stay含8503,8534和8535条款,设置这些条款是为了限制签证持有者在澳洲境内继续申请签证的可能。设想一下如下场景:申请人与担保人(澳洲公民或PR)在国内相识结婚,申请人希望持旅游签证来到澳洲并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签证,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境内等待签证结果,两个人则无需相隔两地忍受相思之苦,但是如果移民局在申请人的旅游签证上附加了8503,那么这样的计划基本上就泡汤了。但是,澳洲移民法并没有把路完全堵死,No further stay条款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豁免的,比如有令人同情或不可抗力的事情发生。至于豁免能不能成功,主要是看申请人所处的境遇和能够出示的材料的力度,以及否能把当前的材料有效地组织起来而呈现给移民官。在疫情发生之前,想要成功获得豁免还有一定难度的,在疫情期间,移民局放宽了标准,因为疫情不能离境的,基本都给予了豁免。
2,递交签证时持有实质性签证:如果申请人递交签证时依然持有一个澳洲实质性签证,并且无签证上No further stay条款,则申请人在递交签证后会获得过桥A签证。申请人的上一个实质性签证过期后,过桥A签证便自动生效,其可以使申请人合法的停留在澳洲以等待配偶签证的审理结果。在持有过桥A签证期间申请人可以合法在澳洲全职工作,如果想要出境可以申请过桥B签证。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后也可以立即申请Medicare.
3,递交签证时不持有实质性签证:澳洲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820签证时,没有持有有效的澳洲实质性签证,而只持有过桥签证,或者不持有任何签证,那么除了证明两个人关系的真实性之外,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还需要说服移民局为何一定要在境内申请,而不能出境申请。和豁免No further stay条款一样,移民局接受的理由需要有令人同情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自己或配偶有疾病而必须需要对方的照顾,或者申请人在澳洲的家庭遭受了重大变故等等。有些人说因为疫情原因不能离境,可不可以算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目前移民局的态度,单纯的只依赖于这一因素,很可能导致拒签。
在没有持有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黑”在澳洲的非法滞留者。其中有些人在澳洲找到了身为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另一半,便决定申请配偶签证。如果两个人的关系真实且有足够证据支持,但无任何令人同情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人其实完全可选择离岸申请。当然,申请人由于自己“黑”的历史,会非常担心出境后再也不能回来,但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两个人的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且满足健康、品格和其他申请要求,移民局是没有理由拒签的。如果申请人实在不愿离境,就要尽可能的挖掘可以利用的任何令人同情的因素来取得移民官的同情。
4,主动取消持有的学生签证:在我们为留学生客户办理配偶签证的过程中,另外一种较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持学生签证来到澳洲,在澳洲登记结婚,进而申请配偶签证,而在等待配偶临时签证的阶段,申请人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们主动取消学生签证,从而可以退学,省下学费。我们理解现在澳洲学费对有的学生来说是相当一笔大的费用,但我们还是强烈建议学生不要这样做。因为申请人学生签证被取消以后,只能申请最低级别的过桥签证-BVE,只为合法地在澳洲等待配偶临时签证的结果,在出入境和工作权利上都有很大的限制。万一配偶临时签证最终被拒绝,也会为将来再来澳洲带来麻烦。而且在持BVE的过程中,因为国内有突发情况而不得不离开澳洲,那么申请人离境后只能在境外等待配偶签证的结果。
五,关于家庭暴力
根据统计数据,澳洲警察平均每周要处理5000个家庭暴力的案件,澳洲三分之一的女性和二十分之一的男性都至少经历过一次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根据澳洲家庭法,家庭暴力可以包括:
physical violence (身体上的暴力)
sexual assault (性侵)
verbal or emotional abuse (语言和精神虐待)
controlling behaviour (控制行为)
stalking(跟踪)
technology facilitated abuse (利用科技进行的控制,折磨或虐待)
financial abuse (财务上的控制)
abuse of the elderly (对老人的虐待)
forced isolation or economic deprivation, including dowry-related abuse.(强制隔离,经济上的剥削等)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澳洲移民局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是零容忍,移民法里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案。根据法案,如果820/309签证的申请人和持有人,或者其子女,遭受了担保配偶的家庭暴力,并且移民局认定了家庭暴力已经发生,那么临时签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直接拿到永居。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可不必因为担心自己的签证受影响而不敢去站出来保护自己。在此过程中有两个方面一定要特别注意:第一,如果想要拿到永居,在家庭暴力发生前,要有足够证据表明两个人的关系是真实的;第二,要有足够证据表明家庭暴力已经发生。在上述第二点,移民局接受的证据主要分为两大类:
1. 司法认定的家庭暴力
(Judicially determined family violence)
如果施害人被法庭判罪或者法院给了施害人AVO (Apprehended violence order),移民局即可认可家庭暴力已经发生
2. 未被司法认定的家庭暴力
(Non-judicially determined family violence)
如果由于证据不足,警察无法使法庭认可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申请人就要依赖于其他第三方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院或诊所出具的诊断报告,警察或证人的证词,社工或心理医生出具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等。注意,移民局对出示的证据规定了一个最基本要求,这个要求一定要满足。如果出示了满足最基本要求的证据,移民局仍不认可有家庭暴力发生的话,移民局须寻求独立专家的意见,如果独立专家判定家庭暴力发生,移民局必须要接受独立专家的意见。
六,关于担保人的限制
移民法对申请配偶签证的担保人也设置了诸多限制,比如担保人一生一般只能担保两次 (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担保两次以上),第二次担保要在上一次被担保人递交签证的5年后才能开始。如果担保人是通过付费父母移民或付费年迈父母移民拿到的永居,则担保人只能在拿到父母签证后的5年才能进行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也是通过配偶签证拿到的永居,则在自己配偶签证递交后的5年才能开始担保。2016年11月之前,移民局对担保人的品格要求主要是针对于儿童的保护,如果申请中包含未成年子女,则担保人不能有对儿童的暴力或性侵记录。2016年11月之后,移民法对担保人的品格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如果担保人曾被判监禁一年以上,移民局则不会批准担保资格(如果有令人同情的因素,移民局也可能会 “法外留情”,批准担保资格)。
七,澳信总结
我们以上只是说明了一些大家在配偶签证申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这只是配偶签证繁杂内容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常见或不常见的问题我们不在此一一列举,但所有问题都需要在移民法的框架下被有效针对才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如果大家对澳洲的配偶签证有任何问题,澳信移民法专家愿随时为您答疑解惑。澳信教育集团留学移民团队拥有近20年的澳大利亚移民行业经验,已累积服务过数万名学生,同学们有任何疑虑欢迎咨询我们的资深顾问。澳信教育集团成立于2004年,是集留学、移民、投资、就业等专业服务为一体的教育咨询公司,总部位于悉尼,在中国国内长沙、北京及武汉设有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也设有分部,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我们澳信教育集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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